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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行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方圣平与庐江县万山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庐江行初字第00125号原告方圣平,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万山镇。委托代理人方波,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万山镇,系原告之子。被告庐江县万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万山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00327216-7。法定代表人宋长青,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朱峙东,庐江县万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圣平诉被告庐江县万山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方圣平以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圣平负担。审 判 长  汪幸生审 判 员  夏雅琴人民陪审员  张向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飞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