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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5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光华与郑世坤、李莉均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光华,郑世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515-2号申请执行人何光华,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28日。被执行人郑世坤,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日。案外人李莉均,女,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6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另查明,案外人李莉均系被执行人郑世坤之妻。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案外人李莉均为本案被执行人,与本案被执行人郑世坤共同承担(2015)武胜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世坤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案外人李莉均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与本案被执行人郑世坤共同承担(2015)武胜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畅胜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张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