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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金力诉被告黄益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1801号原告金力,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黄益华。原告金力诉被告黄益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淼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金力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丛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