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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向阳与被执行人刘巧玲、吴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向阳,刘巧玲,吴孟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033号申请执行人马向阳,男。被执行人刘巧玲,女。被执行人吴孟祥,男。申请执行人马向阳与被执行人刘巧玲、吴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向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永红执行员 李敬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