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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4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孙赛云与陈如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赛云,陈如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4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赛云,女,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如杰,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孙赛云因与被上诉人陈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孙赛云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赛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