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与赵克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赵克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425号原告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青园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宋亚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晶晶、钱国梅,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克力。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克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克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