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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支公司与被告寇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98号原告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湾花园13-6号。代表人迟可义,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伟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晨菊,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彭。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支公司与被告寇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支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支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淑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戚峰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