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4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吴泽宇与卢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泽宇,卢国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963号原告:吴泽宇。委托代理人:蒋瑶。被告:卢国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泽宇与被告卢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泽宇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泽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吴泽宇负担。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