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3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江市鼎通异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黄庆荣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市鼎通异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黄庆荣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35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鼎通异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汾湖经济开发区金家坝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沈瑞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利中,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庆荣。委托代理人邢波,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江市鼎通异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江市鼎通异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江市鼎通异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江市鼎通异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吴江市鼎通异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芮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