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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汝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974号原告汝某,农民。被告史某,农民。原告汝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凡强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汝某和被告史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汝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22日在东阿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一直在河北任丘工作,原告在东阿县城工作。婚后两人长期两地分居,并经常吵闹。我们婚前了解少,草率结婚,婚后长期两地分居,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分居生活。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史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没有什么大的矛盾,两人吵吵闹闹属于正常现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12年农历四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农历闰四月初六举行迎娶仪式。原告再婚前有一女孩,取名郑冬璇,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子女,也无婚后共同财产。2015年5月份,原、被告正式分居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业经当庭审查质证,均已记录在卷为凭,可以采信。因双方分歧较大,致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和生命,决定原、被告的婚姻是否解除,关键是看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三年多,应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习惯、性格差异及家庭事务产生一些矛盾和摩擦,是很正常的。原告称婚后二人长期分居两地,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为了生活需要,在外打工挣钱,两地分居,是大多数农村家庭都面临的生活状态,不能以此判定二人夫妻感情存在问题。原告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被告也不同意离婚。且二人分居不到一年,本院无法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已达到完全破裂的地步。只要双方各自改正缺点,多为对方和家庭着想,共同为建立幸福家庭努力,和好并非无望。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汝某与被告史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汝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凡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