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南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栾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栾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南初字第00483号原告:吕某某。被告: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栾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路 宏人民陪审员 姜师帅人民陪审员 路振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