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北京嘉祥伟业有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方圆益德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嘉祥伟业有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北京方圆益德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保字第55号申请人北京嘉祥伟业有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工业区122号。法定代表人曹祖亮,总经理。被申请人北京方圆益德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74号109室。法定代表人范春梅。申请人北京嘉祥伟业有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方圆益德不锈钢有限公司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方圆益德不锈钢有限公司在XXXXX存款人民币55768.95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北京嘉祥伟业有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嘉祥伟业有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北京方圆益德不锈钢有限公司在XXXXX存款人民币55768.9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北京嘉祥伟业有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振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