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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民一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梁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梁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民一初字第343号原告黄某。被告梁某。本院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梁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许庆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梦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