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根法与富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教园综合体项目分公司、富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根法,富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教园综合体项目分公司,富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18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根法。委托代理人:包音泰、和雪莲,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富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教园综合体项目分公司。负责人:董毓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富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福。再审申请人王根法因与被申请人富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教园综合体项目分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分公司)、富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民终字第3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根法申请再审称:案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应为拆迁协议,协议是否已实际履行完毕不是判断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条件,案涉协议签订时,城投分公司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案涉集体土地的性质还未变更,案涉协议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及《杭州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八条,应为无效协议。综上,王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王根法所有的案涉房屋坐落于富阳市富春街道三联村,王根法在一、二审诉讼过程中也均认可该房屋所占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故王根法与城投分公司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案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商一致后所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协议签订后,王根法也已主动按约腾空房屋、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依约领取了全部房屋搬迁补偿款。故原审对王根法关于该协议无效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王根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根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飞明代理审判员 王 玥代理审判员 杨 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