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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布仁白乙拉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布仁白乙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1218号罪犯布仁白乙拉,男,1960年3月10日,蒙古族,内蒙古科左后旗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6日作出(2006)扎鲁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布仁白乙拉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5万元(未缴纳)。2010年减刑9个月;2012年减刑8个月;2013年减刑9个月。刑期自2006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于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布仁白乙拉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罚金虽未缴纳但执行机关建议的减刑幅度已经从严,其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布仁白乙拉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宏楠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