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羊民初字第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0395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季加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龙芹书 记 员 顾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