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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羊民初字第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0395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季加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龙芹书 记 员 顾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