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洮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赵国琴与孙相国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琴,孙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赵国琴,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孙相国,地址白城市。委托代理人白守仁,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赵国琴与孙相国继承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3)白洮民一初字第28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相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国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孙相国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相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孙相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国琴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孙相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国琴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