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3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广发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法,梅爱国,赵言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886号原告刘广法,男,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梅爱国(果),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赵言芝,女,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法与被告梅爱国、赵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梅爱国、赵言芝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梅爱国(果)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被告赵言芝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柯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