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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钟安生与郄传利、张爱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安生,郄传利,张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钟安生。被执行人郄传利。被执行人张爱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安生与被执行人郄传利、张爱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高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