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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小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郭晨静与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晨静,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小字第111号原告郭晨静被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爱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晨静诉被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晨静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晨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晨静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