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涂会与余萍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会,余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929号申请执行人涂会,女,生于1982年10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余萍,女,生于1969年12月1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涂会申请执行余萍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余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余萍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涂会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古蔺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鹏代理审判员 王尚钦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