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古蔺执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涂会与余萍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会,余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929号申请执行人涂会,女,生于1982年10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余萍,女,生于1969年12月1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涂会申请执行余萍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余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余萍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涂会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古蔺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鹏代理审判员  王尚钦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