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黄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300号被执行人黄建,男,生于1981年5月,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黄建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5)昭化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黄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黄建无银行存款,且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依法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5)昭化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裁定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对被执行人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