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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陈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银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银检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8月12日、9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利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谎称其能帮购买北海市杭州路廉租房小区住房指标,骗取中间人彭某的信任后,于2014年11月11日18时许,在北海市银海区杭州路金葵领海郡工地建筑工棚B110房内,经彭介绍,收取想购买住房指标的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三人各7500元,共计人民币22500元。得款后,被告人陈某于当日即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赌债、赌博等全部花光,随后逃避与彭联系。同年11月13日,彭某了解到真实情况后发觉被骗,遂将陈某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北海市公安局电建边防派出所扣押了被告人陈某赃款人民币4000元。另查明,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某因吸食毒品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11月27日因吸毒成瘾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除辩称其自动到案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陈述;3、证人彭某、谭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辩称其自动到案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院查明“被告人陈某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扣押被告人陈某赃款人民币四千元,分别返还被害人黄理、黄潮、黄确斌人民币一千三百三十三元三角三分。三、责令被告人陈某分别退赔被害人黄理、黄潮、黄确斌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一百六十六元六角七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明审 判 员  王海娟代理审判员  梁 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丘 俊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