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姜洪涛、姜洪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洪涛,姜洪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姜洪涛,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依安县xx街。被执行人姜洪池,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依安县xx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姜洪涛、姜洪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洪涛、姜洪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