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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拜民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姜洪涛、姜洪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洪涛,姜洪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姜洪涛,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依安县xx街。被执行人姜洪池,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依安县xx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姜洪涛、姜洪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洪涛、姜洪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