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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执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曹卫国与菏泽市立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1890号申请执行人:曹卫国。被执行人:菏泽市立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菏泽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曹卫国与被执行人菏泽市立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2014)菏民一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由于二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没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曹卫国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菏泽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300000元整,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