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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4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茂名恒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茂名恒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42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市炳草岗。法定代表人田野,董事长。被执行人茂名恒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博贺工业园区(电白县电城镇)。法定代表人张祖勇,董事长。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茂名恒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茂名恒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应分期分批偿还欠款3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茂名恒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区辖区内的国土、房产、银行、信用社等部门,尚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4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