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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民初字第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小莉与南通联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莉,南通联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0498号原告张小莉委托代理人杨继承被告南通联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原郭园镇)迎宾路198号。法定代表人金水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莉与被告南通联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小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5元,由原告张小莉负担。审 判 长  宗卫明代理审判员  张蓉蓉人民陪审员  单祝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德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