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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元正与重庆市渝北区某街道敬老院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929号原告徐元正,男,汉族,1950年6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高利娟,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某街道敬老院,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曾某,院长。第三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元正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某街道敬老院,第三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元正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元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元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徐元正负担。审判员  余大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