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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市民三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经济科学出版社与南宁市满分书店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民三初字第158号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法定代表人:郭兆旭,社长。委托代理人:农萍,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满分书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明秀西路122号城市碧园A栋A2—40号商铺。经营者:罗小汝,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与被告南宁市满分书店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余款87.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审 判 长  胡桂全审 判 员  曾晓东代理审判员  于代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志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