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仪刑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郝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仪刑初字第0040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无业。被告人郝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5)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钧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月塘镇、大仪镇等地,采用砸墙挖洞、翻墙入院等手段盗窃作案38起,窃得鸡、鸭、咸肉、咸鱼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875.5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8月8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立新村农场组陈某某家,采用翻墙入院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杨某放养于陈某某家院内的三黄母鸡6只,价值人民币288元。2-3、2014年8月24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汪云村山塘组7号张某家,采用砸墙打洞等手段,窃得草母鸡15只,价值人民币420元。同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汪云村戴庄组1号许某某家,采用翻墙入院等手段窃得鸡窝内草母鸡6只,价值人民币300元。4、2014年8月某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大仪镇路北村团结组11号汤太山家,采用在鸡窝上挖洞等手段,窃得三黄母鸡5只,价值人民币300元。5、2014年9月某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月塘镇郑云村胡云组7号丁某某家,采用翻墙入院等手段,窃得鸡20只(其中草母鸡10只、三黄母鸡10只),价值人民币760元。6-7、2014年9月5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杨庄村增一组48号孙某某家,采用翻墙入院等手段,窃得草母鸡16只,价值人民币800元。同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杨庄村增一组26号孙某某家,采用翻墙入院等手段,窃得三黄母鸡6只,价值人民币288元。8、2014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汪云村东余组6号王某某家,采用翻墙入院等手段,窃得三黄鸡20只(其中公鸡2只,母鸡18只),价值人民币1144元。9-10、2014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杨庄村杨庄组20号殷某某家,采用翻墙入院等手段,窃得鸡窝内鸡11只(其中三黄母鸡1只,草母鸡10只),价值人民币360元。同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杨庄村杨庄组14号李某某家,采用砸墙打洞等手段,窃得鸡12只(其中三黄母鸡5只,三黄公鸡1只,草母鸡6只),价值人民币589.5元。11、2014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汪云村戴庄组7号王某某家,采用翻墙入院等手段,窃得草母鸡17只,价值人民币510元。12-14、2014年11月某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月塘镇郑云村丁云组陈某某家,采用翻墙入院等手段,窃得草母鸡8只,价值人民币432元。同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月塘镇郑云村胡云组3号陈某某家,采用翻墙入院等手段,窃得三黄母鸡6只,价值人民币360元。同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月塘镇郑云村丁云组22号陈某某家采用翻墙入院等手段,窃得三黄母鸡6只,价值人民币360元。15-17、2014年12月某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开建村金庄组11号占某某家,采用翻墙入院等手段,窃得草母鸡6只,价值人民币180元。同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开建村金庄组21号王某某家,采用砸墙挖洞等手段入院,窃得草母鸡15只,价值人民币840元。同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开建村金庄组16号余某某家,采用砸墙挖洞等手段,窃得草母鸡2只,价值人民币112元。18-20、2014年12月某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杨庄村杨庄组18号李某某家,采用卸门入院等手段,窃得三黄鸡2只(其中公鸡1只),价值人民币124元。同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杨庄组22号余某某家,采用撬锁等手段,窃得三黄母鸡15只,价值人民币900元。同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杨庄组12号尹某某家,窃得三黄母鸡4只,价值人民币240元。21、2014年12月3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大仪镇路北村团结组某杂货店附近,窃得被害人冯某某黄母鸡6只,价值人民币450元。22-23、2014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杨庄村汪云组4号沈某某家,采用翻墙入院等手段,窃得三黄母鸡8只,价值人民币480元。同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杨庄村杨庄组10号徐某某家,窃得鸡子12只(其中三黄母鸡2只,草母鸡10只),价值人民币450元。24-25、2015年1月15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月塘镇郑云村周庄组4号童某某家,采用在鸡窝上挖洞等手段,窃得草母鸡7只,鸭7只(其中草鸭2只、蛋鸭5只),共计价值人民币644.5元。同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月塘镇郑云村顾庄组10号顾某某家,采用砸墙挖洞等手段,窃得咸肉4斤,咸鱼14斤,共计价值人民币216元。26、2015年1月27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汪云村东余组2号郭某某家,采用翻墙入院等手段,窃得电饭锅1个,三黄母鸡7只,价值人民币420元。27-28、2015年1月26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汪云村西路组顾某某家,窃得鸡10只(其中草母鸡8只、三黄母鸡2只),价值人民币568元。同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汪云村东路组23号吴某某家,采用翻墙入院等手段,窃得草母鸡10只,价值人民币300元。29、2015年1月31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立新村薛庄组2号李某某家,采用砸墙挖洞入院等手段,窃得草鸡18只(其中公鸡1只,母鸡17只),价值人民币984元。30-33、2015年2月14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立新村灯塘组23号岑某某家,采用翻墙入院等手段,窃得三黄母鸡6只,价值人民币360元。同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立新村常庄组10-1号常某某家,采用撬门入院等手段,窃得三黄母鸡6只,价值人民币360元。同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立新村西太平组常某某家,窃得草母鸡3只,价值人民币112.5元。同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立新村西太平组1号梅某某家,窃得草母鸡2只,价值人民币60元。34-35、2015年3月25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杨庄村增一组12号陈某某家,窃得草鸡15只(其中公鸡2只,母鸡13只),价值人民币766元。同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杨庄村南王组1号王某某家,采用砸墙挖洞等手段,窃得草母鸡6只,价值人民币324元。36-37、2015年4月某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红星村单庄组16号陈某某,采用翻墙入院等手段,窃得鸡9只(其中三黄母鸡3只、草母鸡5只、草公鸡1只),价值人民币314元。同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红星村联合组15号刘某某家,采用在鸡窝上挖洞等手段,窃得三黄母鸡5只,蛋鸭3只,共计价值人民币375元。38、2015年5月10日晚,被告人郝某在本市陈集镇五星村河北组27号糜某某家,采用砸墙打洞等手段,窃得三黄母鸡8只,价值人民币384元。被告人郝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近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在开庭审理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张某等人陈述、证人唐某、金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发破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郝某盗窃数额较大,且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情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郝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退赔了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郝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郝某违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忠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渊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