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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3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郭淑芬与陕西摩登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芬,陕西摩登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234号原告:郭淑芬,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委托代理人:张守成,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摩登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南侧甲字付*号。法定代表人:胡宝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郭淑芬与被告陕西摩登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摩登假日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郭淑芬对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雁劳仲不字(2015)第2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淑芬诉称,其于2003年10月25日应聘到被告单位,交押金150元,培训一周。同年11月1日上岗,岗位是餐饮部洗碗工。月工资450元逐年加薪至2014年2月月工资1600元。原告在工作中任劳任怨、勤恳工作,多次受到公司表彰奖励。但被告始终没有依法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负担部分。2015年2月18日,被告突然告知将原告辞退,没有支付任何补偿。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6个月退休养老金损失17587.07元。经审查,原告郭淑芬于2015年4月11日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摩登假日酒店赔偿185个月的退休养老金损失90377.98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市雁劳仲不字(2015)第23号不予受理通知,以原告的诉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不服,现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赔偿退休养老金损失,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已无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原告应待其实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相关损失已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权利。故对于原告要求赔偿退休养老金损失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处理。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淑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娜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人民陪审员  王胜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