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行立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刚生诉被告海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第三人海城市海洲管理区房屋拆迁中心撤销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鞍东行立初字第00202号起诉人:郭刚生,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起诉人郭刚生于2015年9月24日以海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为被告、海城市海洲管理区房屋拆迁中心为第三人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判令撤销(2010)第291号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本案而言,起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郭刚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禹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怡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