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侯某某、赵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侯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交斜镇团结村。被执行人侯某某,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下寨���朝阳村。被执行人赵某,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下寨镇赵家村。本院执行田某某与侯某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2014)大民初字第015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经查目前被执行人侯某某、赵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执字第00277号案件执行终结。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