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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侯某某、赵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侯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交斜镇团结村。被执行人侯某某,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下寨���朝阳村。被执行人赵某,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下寨镇赵家村。本院执行田某某与侯某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2014)大民初字第015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经查目前被执行人侯某某、赵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执字第00277号案件执行终结。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