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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4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英平与董良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平,董良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4105号原告王英平,男,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委托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良美,女,198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平与被告董良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平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英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裴孙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