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许圣梅与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圣梅,XX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泊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许圣梅,农民。被告XX,农民。许圣梅与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圣梅诉称:1999年1月1日原告及家人共同承包了本村5.84亩耕地,2010年将该土地转包给原告耕种,当时未约定转包期限,口头协商每亩地转包费800元,经催要,被告未付,要求返还承包地、给付承包费18688元。被告XX辩称:当时原告再三要求我们种地,我种的地已经返还原告了,我妹妹和老人还种着原告的一亩多地。当时未说承包费的问题。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本村有承包地5.84亩,向法庭提交了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对此被告无异议。原告主张原告的耕地现由被告耕种着,转包土地时严明每亩承包费800元,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无转包协议,原告未能证明现在原告还耕种着原告要求返还的土地,原告对要求给付承包费的请求未提交证据,且被告对原告的诉求不予认可。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7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双玲人民陪审员 赵洪涛人民陪审员 金玉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亚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