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3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宁三林与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三林,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400号原告宁三林,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永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清华,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磊,男,40岁,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三林与被告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三林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三林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三林负担。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赤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