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行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文克芳、陈东明、薛抗珠、薛金抗、文增祥、张冬玲与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克芳,陈东明,薛抗珠,薛金抗,文增祥,张冬玲,韩城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韩行初字第00022号原告文克芳,男,汉族,1949年10月10日生,初中文化程度,村民。原告陈东明,男,汉族,1964年1月20日生,初中文化程度,村民。原告薛抗珠,男,汉族,1951年7月24日生,小学文化程度,村民。原告薛金抗,男,汉族,1950年6月4日生,高中文化程度,村民。原告文增祥,男,汉族,1947年2月1日生,初中文化程度,村民。原告张冬玲,女,汉族,1952年10月20日生,小学文化程度,村民。诉讼代表人文克芳。被告韩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峰,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毅,男,汉族,1980年8月9日生,大学文化程度,系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樊俊峰,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生,大学文化程度,系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原告文克芳、陈东明、薛抗珠、薛金抗、文增祥、张冬玲诉被告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克芳、陈东明、薛抗珠、薛金抗、文增祥、张冬玲以其起诉状词不达意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克芳、陈东明、薛抗珠、薛金抗、文增祥、张冬玲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克芳、陈东明、薛抗珠、薛金抗、文增祥、张冬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克芳、陈东明、薛抗珠、薛金抗、文增祥、张冬玲负担。审 判 长 师锦栋审 判 员 师海云代理审判员 薛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牛西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