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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尹移增与张林昌、新泰市天宝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移增,张林昌,新泰市天宝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075号原告尹移增,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学前,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林昌。被告新泰市天宝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移增与被告张林昌、新泰市天宝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尹移增于2015年9月28日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移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新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金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