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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宜昌天问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895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被告宜昌天问学校。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天问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苏光华代理审判员  王广灏人民陪审员  马燕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彦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