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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罗广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广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865号罪犯罗广维,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穗花法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广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罗广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广维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累计获得14次嘉奖)。2014年3月14日因违反吸烟规定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广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广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华 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