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燕辉与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辉,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826号原告王燕辉,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722,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代理人翁均涛,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丽娜,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邓锐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辉诉被告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燕辉未按照本院通知的时间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曹晓南代理审判员 何 莹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东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