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民二终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与郎溪宇方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郎溪宇方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中民二终字第00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该协会会长。委托代理人:岑家龙,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岑宽,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郎溪宇方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法定代表人:王和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水,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因与被上诉人郎溪宇方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方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14)郎民二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郎溪县混凝土��业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岑家龙、被上诉人宇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明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宇方公司原审诉称:2014年2月,宇方公司与郎溪县金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郎溪县华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郎溪县恒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云公司)、郎溪县华发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公司)、郎溪县中凯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郎溪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基公司)、郎溪鸿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郎溪县天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鼎公司)经协商成立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先后制定协会章程及执行方案、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并选举宇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协会章程及执行方案规定:协会以县内商品混凝土市场销售总量按比例分配给各成员企业,各成员企业按分配的点数缴纳保证金,以1%点数5万元保证金为基数;各商品混凝土企业必须严格按分配的比例销售商品混凝土,协会每半月进行点数统计,如销售的混凝土点数已达到协会分配的比例,所承接的销售业务应分给其他企业销售,点数之间方量差以100元∕立方进行差价补款,每15天结算方量一次,次月初执行补差;各企业商品混凝土的售价必须执行协会规定的定价。上述规定违背市场经济原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以此收取的保证金不合法。但为执行协会规定,宇方公司依旧缴纳点数保证金70万元。此后,宇方公司严格按照协会规定的点数销售混凝土,对承接的超过分配点数约9000余方的混凝土销售订单分给了其他企业。由于郎溪商品混凝土企业多、市场需求量小,按照协会规定的点数销售,宇方公司的��械设备处于半生产状态,公司便努力开拓县外广德市场,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又提出将宇方公司开拓的广德市场纳入协会点数管理,但不愿意对宇方公司进行补差。根据协会章程及执行方案补充协议三规定,协会成员在还银行贷款困难时可向协会借款不超过400万元的资金用于还贷。2014年5月22日,宇方公司因还银行贷款困难向协会借款400万元,因周转困难,公司于6月6日归还借款200万元,余款准备于7月底归还(后于7月31日归还100万元),但协会于2014年7月25日组织七家混凝土企业封闭宇方公司厂门,导致宇方公司两天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给宇方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上述情况背离了宇方公司参加协会的初衷,也超出行业协会管理范畴,于是宇方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提出退会要求,宇方公司法定代表人辞去了会长职务,但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迟迟未给予答复。现协会已于2014年10月解散,并退回各成员缴纳的保证金,对超过点数给其他企业销售的业务,协会对拿出点数的成员也按100元/立方进行了补差,但宇方公司缴纳的保证金至今未能退还。故宇方公司起诉,请求判令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退还宇方公司保证金70万元。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原审答辩称:1、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2014年3月13日订立的协会章程及执行方案和此后的相关协议、会议纪要等都是在宇方公司牵头和组织下由全体会员厂家共同订立,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对协会成员厂家均具有约束力;2、宇方公司主张的保证金在协会存续期间属于列入协会财务账目中的协会资金,用于相应支出,现在协会保证金余额尚未核算,协会目前只是处于解散状态,尚未通过正式决议解散,更未进行解散后的内部和外部清算程序,宇方公司向协会借款400万元的资金也是来源于协会的保证金和会费,现宇方公司尚欠协会100万元,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未审理终结,所以宇方公司主张的保证金应在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进行清算程序后一并解决,宇方公司要求提前退还保证金既不符合协会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也无法进行实际操作;3、宇方公司屡次严重违反章程及执行方案和相关补充协议,并无故退出协会,因此,协会即使解散清算,依据协会章程及执行方案和相关补充协议对保证金条款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和约定,宇方公司剩余的保证金也应全部扣除;4、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没有任何违反章程、执行方案及相关补充协议的行为和过错。综上,宇方公司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宇方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认定: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成立于2011年6月21日,该协会在郎溪县民政局备案的章程载明:协会成员单位有退��权利,但须要书面申请报告,经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同意后,提交给理事会,经理事大会表决后方可退会;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天内,报郎溪县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并生效。章程还载明:中凯公司总经理陈建明为协会会长,宇方公司总经理王和春为秘书长,金港公司总经理鲍顺友为副秘书长。2014年3月13日,金港公司、华茂公司、宇方公司、华发公司、中凯公司、恒云公司、鸿翔公司、天鼎公司、新恒基公司签订郎溪县混凝土协会章程及执行方案,载明:第三条第5款:全体成员厂家经友好协商,一致通过按下列分配比(即点数)落实确定:金港公司为14%、新恒基公司为6%���华茂公司为9%、鸿翔公司为6%、恒云公司为14%、天鼎公司为9%、华发公司为14%、宇方公司为14%、中凯公司为14%,保证金按点数计算:以1%点数5万元保证金为基数;第6款:按点数半个月进行统计,点数之间方量差按100元∕立方进行差价补款,每15天结算方量一次,次月初执行补差,方量误差未超过500立方的不需缴纳补差款,超过500立方的必须按规定补差,补差款交协会账户;第7款:协会成员厂家中途若无故退出或不遵守规章办事的,其保证金、会费全部扣除。2014年3月18日,该协会制定协会商砼价格表。2014年4月1日,金港公司、华茂公司、宇方公司、华发公司、中凯公司、恒云公司、鸿翔公司、天鼎公司签订郎溪县混凝土协会章程及执行方案补充协议,载明:协会不管出于任何情况、以任何理由如在一年内解散的,协会各厂家均确认该解散会给超方量的厂家因出让方���及支付方量差补偿款而造成损失,该损失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1、协会向支付差价补偿款的超方量厂家退还全部受让款;2、协会向出让方量的超方量厂家按受让方量100元∕立方的标准支付差价补偿款;如协会在一年内解散是由于协会厂家违反协会章程及执行方案(包括此后订立的各类补充协议及规章制度)或其他过错而造成,则协会在承担上述补偿支付责任后,有权以协会名义或直接以其他无过错厂家名义向违反协会章程及执行方案(或有其他过错)的协会厂家追偿。2014年5月18日,金港公司、华茂公司、宇方公司、华发公司、中凯公司、恒云公司、鸿翔公司、天鼎公司、新恒基公司签订协会章程及执行方案补充协议二,载明:溧阳行政区域内的混凝土业务协会安排新恒基公司负责联系供应,按6%计算(此溧阳行政区域内6%在协会不交任何费用),但郎溪市场份��的6%应交保证金及会费。协会其他厂家一致同意不向溧阳行政区域内接洽、供应商品混凝土。如果协会其他厂家向溧阳行政区域内供应商品混凝土,协会按100元∕立方从协会各厂家向协会交的保证金和会费中支付给新恒基公司,协会各厂家不得提出异议,协会处罚违反协议的厂家。2014年3月7日、4月2日,宇方公司分别向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缴纳保证金27万元、43万元,合计70万元。2014年5月9日,宇方公司、鸿翔公司等多家公司出席会议,其会议纪要第三页载明:鸿翔杨总:广德工地打是可以的,但协会要考虑补贴点,如果协会不补贴,那就按点数分配方量。宇方王总:为了市场和谐,所以郎溪主动找广德协会,但通过几次协商,没取得结果,所以要让广德协会反过来找郎溪协商,对于鸿翔杨总提出的要求认为合情合理。大家一致意见同意:老工地让给其他站打的,付款方式第二个月付总货款的50%,第三个月结清,第一个月不付款。2014年6月16日,宇方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协会存续期间,协会各厂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但对外订立的混凝土买卖合同(包括口头和书面等形式)均视为各厂家整体对外业务的一部分,合同所涉工程的全部混凝土交易方量(包括已发生的和协会解散时尚未履行的)纳入协会整体方量的统一核算中,由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及执行方案等相关协议确定的方量分配比例在各协会厂家之间进行分配。2014年8月11日,宇方公司向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致函,认为该公司在广德县内有商砼市场,协会强行把该公司在广德的销售量纳入协会郎溪县市场管理,又不能就此合理补偿,故该公司自愿退出协会,退出协会后,协会应退还该公司上交的保证金和会费。2014年8月12日,宇方公司将上述函寄至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2014年11月12日,郎溪县公安局十字中心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7月25日晚7时许,十字中心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宇方公司生产车间被7台混凝土搅拌车堵塞。十字中心派出所及时出警了解到:7月25日,金港等7家公司每个公司出1台混凝土搅拌车将宇方公司生产车间大门堵住。经协调,金港等7家公司于7月26日吃过中饭后,撤回自己的混凝土搅拌车。宇方公司及时恢复了生产。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未退还宇方公司70万元保证金,故宇方公司诉至法院。原审法院判决认为:2014年3月13日,金港公司、华茂公司、宇方公司、华发公司、中凯公司、恒云公司、鸿翔公司、天鼎公司、新恒基公司通过的郎溪县混凝土协会章程及执行方案未加盖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公章,亦未在郎溪县民政局备案,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该份章程及执行方案不具有章程效力,应认定为上述公司间签订的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第5款规定:全体成员厂家经友好协商,一致通过按下列分配比(即点数)落实确定:金港公司为14%、新恒基公司为6%、华茂公司为9%、鸿翔公司为6%、恒云公司为14%、天鼎公司为9%、华发公司为14%、宇方公司为14%、中凯公司为14%,保证金按点数计算:以1%点数5万元保证金为基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上述九家公司系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且达成协议内容为分割郎溪混凝土销售市场,故该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4、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有损失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宇方公司向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支付70万元保证金,该协会获得利益,宇方公司受有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第一、二个构成要件;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依据上述九家公司签订的协会章程及执行方案第三条第5款取得该70万元保证金,现该条款无效,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获得该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且该协会获得利益与宇方公司受有损失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符合不当得利的第三、四个构成要件。综上,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取得该70万元保证金构成不当得利,对宇方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7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宇方公司向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借款及郎溪县���凝土行业协会的解散、清算与本案均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理涉,对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与借款及解散、清算有关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郎溪宇方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保证金7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0元,由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负担。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在郎溪县民政局备案的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是空白章程,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该章程合法,也在协会恢复成立后,被2014年3月13日的协会章程及执行方案所取代。2014年3月13日的协会章程及执行方案和此后的相关协议、会议纪要等都是在宇方公司牵头和组织下由全体会员厂家共同订立,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对协会成员厂家均具有约束力;2、宇方公司交纳的保证金因为用于协会支出已经发生减少,现余额尚未核算。宇方公司主张的保证金应在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进入清算程序后一并解决,宇方公司要求提前退还保证金既不符合协会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也无法进行实际操作;3、宇方公司屡次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执行方案和相关补充协议,并无故退出协会,造成协会事实上的解散,是协会解散的过错方和责任主体。因此,协会即使解散清算,依据协会章程及执行方案和相关补充协议对保证金法律责任的规定和约定,宇方公司剩余的保证金也应全部扣除;4、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没有任何违反协会章程、执行方案及相关补充协议的行为和过错;5、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案涉70万元保证金以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判决返还,适用法律错误。综上,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宇方公司原审诉讼请求。宇方公司庭审答辩称:1、在郎溪县民政局备案的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合法有效,2014年3月13日的协会章程及执行方案和以后的补充协议等未依法向协会登记机关上报核准备案,不具有章程效力;2、会员企业所缴纳的保证金是混凝土点数销售保证金,不属于协会财产,只要企业按照规定的点数进行销售,保证金就必须退还。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在收取保证金之外均收取了会员企业会费,会费属于协会财产,用于协会正常支出,仅宇方公司一家企业就缴纳了会费30万元。宇方公司��求退还保证金与协会清算无关。宇方公司在2014年8月12日提出退会,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在2014年10月5日才做出协会解散决定,宇方公司的退会与协会解散清算没有关联。3、宇方公司提出退会有正当合法理由,符合章程规定。行业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备案的章程规定,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备案即完成。宇方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提交书面申请,12日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收到申请,经秘书处备案,与此后的协会解散没有任何关联。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于2014年10月5日作出解散决议,认为协会解散是宇方公司退会造成,显然情理上不通。4、宇方公司退会除秉承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以外,还因为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多次侵犯宇方公司利益,宇方公司在被迫情况下提出退会申请。2014年7月5日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组织另外八家会员企业堵住宇方公司生产厂房大门,长达两天时间,后在多方调解下,第二天才撤走车辆,宇方公司才恢复正常生产。宇方公司按照2014年3月的章程和补充执行决议的规定,共拿出超出自己点数9000多立方的混凝土由其他会员企业供货,本应获得每立方100元的补助,但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从未兑现。基于这两项重大理由,宇方公司提出退会。5、原审事实认定没有错误。2014年10月5日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作出解散决议后,已经将账户上所有资金退回其他八家企业,并且有拿出超出点数的两家大的企业获得每立方100元的补偿,所以协会内部已经清算。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2014年3月13日关于销售市场点数的规定,违反反垄断法,一审判决退还宇方公司的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举证并经原审认定��主要证据为:1、2014年3月13日协会章程及执行方案、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2、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商砼价格表;3、宇方公司缴纳点数保证金70万元的收据两张;4、在郎溪县民政局备案的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5、关于宇方公司退出协会的函、申通快递详情单;6、郎溪县公安局十字中心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7、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8、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会议纪要及补充协议四。二审中,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补充提交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主张证明宇方公司向协会借款未按时归还。宇方公司对该民事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民事判决已经判令宇方公司承担借款逾期利息,与宇方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对该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宇方公司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二审诉讼中,本院指定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限期提交该协会账户及收取会员企业保证金和会费明细、款项余额等相关材料,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未予提交。本院经审查双方当事人一、二审证据,结合双方陈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成立,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二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本案中,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九家会员企业通过相关协议约定销售市场份额点数,以1%点数5万元保证金为基数,由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收取会员企业保证金,并以扣留保证金为制约会员企业、要求会员企业遵守市场份额点数的手段,该部分约定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收���包括宇方公司在内的会员企业保证金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其他会员企业如认为宇方公司有其他违反会员企业间协议约定的行为,可另行要求宇方公司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本案返还不当得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诉讼中,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拒绝提交协会账户及收取会员企业保证金和会费明细、款项余额等材料,不能证明系合法管理、使用和处置所收取的会员企业保证金。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今后如确需解散清算,可在清算时将有关借款偿还权利义务和保证金返还权利义务等一并纳入清算中应履行权利义务范围。综上,原审判决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返还宇方公司保证金70万元,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80元,由郎溪县混凝土行业协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学军审 判 员 马庆松代理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玉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