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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9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唐长生、唐智海与四川青神新久源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长生,唐智海,四川青神新久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969-3号申请执行人唐长生,男,汉族,1955年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执行人唐智海,男,汉族,1984年8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四川青神新久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久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神县。法定代表人邹应辉,总经理。唐长生、唐智海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21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新久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44万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久源公司下列财产进行了查封:1、2015年6月23日,对其位于青神县城南镇花桥村五社使用面积为58732.2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青国用(2012)第013**号】予以查封。2、2015年8月11日,对其位于四川省青神县南城镇花桥村4组5组房产登记保管号为权0001441、修0001439、修0001440、修0001442号房产【房产面积分别为:1775.12平方米、2574.64平方米、2178.57平方米、1009.04平方米,其中修0001439、0001440号房产已由本院(2014)成民保字第902-1号民事裁定书在本案诉讼中保全查封】予以查封。经查,上述土地及房产均已于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设立抵押权。土地及房产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金额1900万元;房产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为松原市正望粮贸有限公司,抵押金额600万元。此外,被执行人新久源公司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所查封财产涉及案外人抵押权益,现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新久源公司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44万元。被执行人四川青神新久源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唐长生、唐智海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垫付诉讼费2.44万元。二、终结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2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