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宏民与西安吉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民,西安吉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王宏民。委托代理人齐俊宝、蒋书丹,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西安吉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金桥国际广场*座*****室。法定代表人江涌,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宏民与被执行人西安吉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25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宏民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吉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已不再原址经营,法定代表人行踪不明,无法联系。经本院依职权调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相关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线索。现本院已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西安吉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惩戒。申请执行人王宏民未受偿债权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本院(2015)雁执字第003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