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姜学涛申请杨富军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学涛,杨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姜学涛,男。被执行人杨富军,男。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姜学涛申请杨富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密民初字第48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富军应支付申请人姜学涛案款12455元,承担执行费87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姜学涛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密民初字第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审 判 员 关金龙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康广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