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鲅民一初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聂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鲅民一初字第00757号原告聂某(身份证号码1101061986********),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无业,现住北京市丰台区槐树岭*号院22-1-502。委托代理人刘映雪,系辽宁成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身份证号码2108811983********),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个体,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彩霞社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周某甲(身份证号码2108241958********),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的父亲。原告聂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映雪、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聂某诉称,原、被告相识后,于2012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因婚前对被告缺乏深入的了解,在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的脾气非常不好,经常辱骂原告,甚至不顾及原告感受。2013年6月起,双方就开始分居,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2014年10月,原告曾诉请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双方至今未和好,现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了,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某辩称,其实离婚根本不用到法院来,为什么原告非要走法律程序,我不能理解,我本人以及我的家人对原告付出了很多,我们相识于2005年,当初我们是病友,在同一家医院治疗,后来我们走到了一起,于2012年登记结婚。期间,我的父母对我们付出了很多,无论从精神上还是经济上,给我们很多帮助,原告不知道感恩,我也无话可说,我现在同意离婚,我们之间的感情早已经破裂了,从她对我说了那样的话之后,但要求原告返还礼金3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于2012年5月19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诉请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至今仍未能和好,原告再次诉讼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礼金3万元,原告不认可其收到过该笔礼金。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结婚证、网聊记录复印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且经开庭质证、认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是以夫妻双方的感情为基础的,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双方至今仍未能和好,原告以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对于原告所提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返还礼金3万元,因原告不认可且被告未能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对被告此项请求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聂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聂某承担150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杰审判员 韩 娜审判员 田 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玉林附本判决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