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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二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潘志军与潘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军,潘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二初字第164号原告潘志军,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被告潘太平,男,汉族,1984年7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志军与被告潘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志军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志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潘志军负担。审判员  向小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