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二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潘志军与潘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军,潘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二初字第164号原告潘志军,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被告潘太平,男,汉族,1984年7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志军与被告潘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志军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志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潘志军负担。审判员 向小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