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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执字第2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ABB股份有限公司(ABB AB)与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知识产权2015执281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ABB股份有限公司,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2817号申请执行人:ABB股份有限公司(ABBAB),住所地:瑞典(VASTERAS)72183。法定代表人:派尔·埃里克·斯特芬·贝克斯特罗姆。委托代理人:郑泓,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道贤。申请执行人ABB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12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法院代为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9月1日,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中法执字第28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奇志审 判 员  钟海燕代理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宇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