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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倪贤申与倪贤申、许立光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倪贤申,许立光,韩金广,孙建成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2881号原告: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瑶财。被告:倪贤申。被告:许立光。被告:韩金广。被告:孙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倪贤申、许立光、韩金广、孙建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文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建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