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倪贤申与倪贤申、许立光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倪贤申,许立光,韩金广,孙建成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2881号原告: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瑶财。被告:倪贤申。被告:许立光。被告:韩金广。被告:孙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倪贤申、许立光、韩金广、孙建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文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建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