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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特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潘某某要求宣告常静静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特字第00028号申请人潘某某,女,回族,住平舆县,系常静静之母。申请人潘某某要求宣告常静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潘某某诉称,常静静的丈夫任某某于2012年因交通事故死亡,导致常静静精神失常。常静静于2012年11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宣告常静静失踪。经查,申请人潘某某系常静静之母。常静静,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回族,住平舆县杨埠镇河南村委河南集市。常静静于2012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平舆县公安局杨埠派出所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据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27日在《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常静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已届满,常静静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常静静于2012年11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逾二年,该事实有公安机关的书面证明,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常静静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圆圆 更多数据: